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节 公司党委
第三节 公司纪委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1998]3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6344P。
第三条 公司于二 OOO 年七月三十一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05 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该部分股票于二 OOO 年八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gel Yeas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 168 号(原宜昌市中南路 24 号)
邮政编码:443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860,94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组织构架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专职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对纪检监督负领导责任,党委委员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生物高科技,服务大众百姓。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用酵母及酵母类制品、酒曲、调味品、饮料、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特殊膳食食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销售;生化产品、日化用品原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需持许可证经营的生化产品除外);生化设备、自控仪表、电气微机工程的加工、安装、调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普通货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原料药、干酵母制售(限持有效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肥料(含无机肥)、水溶肥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类肥料)。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家用电器、厨房用具销售;一类、二类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服务;代理记账报税。(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向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西
陵酒业总公司、贵州润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和宜昌溢美堂调味品有限公司共发行 10,070 万股,其中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认购 6,92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2,860,94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行政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由 7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每届任期 3 年,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公司纪委由 5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公司
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
会(党委常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