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24-012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并于
同日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 改 修改前 修改后
序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2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4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
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平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
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石膏及制品等新型建材 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
的生产与销售;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新型 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建材的科研与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 含危险化学品),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究,货物进出口。
5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目)
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
业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批
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7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8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增: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
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
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