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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3 沪市 三峡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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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3: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600293: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22—027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8 月 1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接到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终 20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前海佳浩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内民终 201 号),上述案件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为前海佳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前海佳浩与国融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民初 286 号民事判决(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网站的 2021 年年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民初 286 号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项内容,并依法发回重审;2、判决国融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属于对案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
误。2、国融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的原告主体不适格。3、一审判决中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认定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二、判决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民初 286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民初 28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前海佳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融证券(代表国融证券融达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回购“三峡新材”股票(证券代码:600293)26913728 股,并偿还融资本金 54933988.20
元、利息(以 6974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945%,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以 64311623.6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6.945%,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以54933988.20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945%,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息率 0.05%,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 54933988.20 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17.05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35639.9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共
计 335939.98 元,由前海佳浩负担 335739.98 元,由国融证券(代表国融证券融达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负担 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39.98 元,由前海佳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风险提示

    前海佳浩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但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判决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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