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1 年 11 月 3 日、11 月 4 日、11 月 5 日连
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本人作为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目前不存在影响你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你公司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本人在你公司前述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你公司股票。
特此函复。
肖卫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回复函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1 年 11 月 3 日、11 月 4 日、11 月 5 日连
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本公司作为你公司的控股股东,确认截止目前不存在影响你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你公司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本公司在你公司前述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你公司股票。
特此函复。
正元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