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 华仪
证券代码:600290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7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7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的核查......1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14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的核查......1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决策程序的核查......15
四、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的核查......15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三)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7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17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17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的核查......18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的核查......18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的核查......18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的核查......1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的核查......19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的核查......19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19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19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19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21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21
八、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2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23十、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情形的核查......24
十一、关于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24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4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5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ST 华仪/华 指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仪电气
信息披露义务人/聚华 指 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
浙企投资 指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仪集团 指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聚华投资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华仪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215,593,7
6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8.37%
恩展投资 指 杭州恩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资产 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启信投资 指 杭州启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清国资 指 乐清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核查意见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玉箫路 111 号南虹家园 1 幢 310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 杨一理
派代表
注册资本 45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2L6C611T
成立日期 2021 年 9 月 6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星路 89 号尊宝大厦银尊 1808 室
联系电话 0571-8756198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聚华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浙企投资担任聚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聚华投资合伙协议约定,浙企投资拥有对聚华投资的控制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环城北路 292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一理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586284337C
成立日期 2011-11-21
经营期限 2011-11-21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私募 基金管理 人登
记编号 P1026120
私募 基金管理 人登 2015-11-04
记时间
杨一理先生持有恩展投资 52.80%出资额并担任恩展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恩展投资实际控制人。恩展投资持有浙企投资 70%股权,杨一理先生持有浙企投资 30%股权,杨一理先生合计控制浙企投资 100%股权,为浙企投资实际控制人,进而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杨一理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号码 350203196603******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仁和路*号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