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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公告日期:2021-11-01

上交所: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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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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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
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华仪, A 股证券
代码: 600290;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道荣,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孟列,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学民,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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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龙,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金旭丹,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李晓敏,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志实,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周丕荣,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张传晕,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孟德,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乐雁,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建业,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帮奎,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建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屈 军,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祁和生,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周民艳,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汪光宇,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罗剑烨,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仁昱,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彭传彬,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林忠沛,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骆克梅,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倪淑燕,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陈宇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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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道
荣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公司未及时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8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 3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
文书)查明的事实,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通过控股股东华仪
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
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 经多道划转,最终将上
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3.2 亿元,余额 11.41 亿元, 并包
含违规挪用的募集资金 2.36 亿元。其中, 2017 年资金占用发生
额 2.52 亿元,期末余额 2.52 亿元,分别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6.13%和 6.13%。 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33 亿元,期
末余额 6.56 亿元,分别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1.98%和
15.74%。 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7.35 亿元,期末余额 11.41 亿
元,分别占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0%和 28.10%。
控股股东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 长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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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迟
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
等事项的公告》时,才披露前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 11.41 亿元仍未归还。
(二)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行政监管文书查明的事实,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
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10.875
亿元。其中, 2017 年担保发生额 2.58 亿元, 占 2016 年度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6.28%。 2018 年担保发生额 8.295 亿元, 占 2017
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90%。 2019 年底至 2020 年初,公司合
计 7.37 亿元结构性存款因承担担保责任被银行强制划转。
公司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且公司因实际承担大额担保责
任而遭受损失。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 2017 年年
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
2015 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1.59 亿元,
用于黑龙江省鸡西平岗、恒山风电场等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款。根据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募集资金使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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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违
规行为:
一是违规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12 月 29 日期间,公司将 3.07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转出,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仅归还
1.95 亿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剩余 1.12 亿元仍未归还。 2019 年 1
月 2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公司将 1.87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转出,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既未履行董事会决策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也未取得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同意。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尚未归还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累计达 2.99 亿元。
二是公司募集资金超期未归还,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人民币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同意意见。 2019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的公告》显示, 已将前次不超过 2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查明,公司 2019
年 9 月 12 日实际并未归还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
集资金,合计金额为 1.9951 亿元,且至今仍未归还。公司未在
规定期限内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且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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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明显不符。
(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长期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将公司作
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实际控
制人之关联方及其指定第三方的融资提供担保,并操纵公司管理
层通过直接划转公司账户资金、股权投资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有效防止
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且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
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未能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监督,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
另经行政监管文书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
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
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
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
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资金占用
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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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字,兼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 但未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资金占用等
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张学
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 在任总
经理期间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
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
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人员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陈孟德、徐乐雁,时任独
立董事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时任监事彭传彬、屈军、林忠
沛、骆克梅,时任副总经理倪淑燕、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
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多次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巨
额违规担保,且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 上述违规
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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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6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
定。
控股股东华仪集团长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接受公司违规担
保。 陈道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对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华仪集团和陈道荣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第 1.4 条、 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
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全部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
兼总经理张学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职务任期内的
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维龙作为
公司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董事长范志
实、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前述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对任
期内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作为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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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运作,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
任期内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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