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9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9月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 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修订前 修订后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断的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度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包括至少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当包括至少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二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 (二)符合《独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的独立性;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
修订前 修订后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验; 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件。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及该等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企业任职的人员;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修订前 修订后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责人;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情形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
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