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19 号
──────────────────────── 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信通,A 股证
券代码:600289;
袁义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
曹 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朱厚荣,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29 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以前年度受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和项目人员流失等事项影响,未能对部分项目及时进行结算,2021 年度公司对此类项目进行了集中结算,调整为达到可结算状态年度确认相关收入与成本。公司对多期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20 年年报中,调增营业收入 3,996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7.09%;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1,892.96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48.70%;2021 年半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8,833.09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76.65%;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16,937.03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91.48%。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袁义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裁曹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朱厚荣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全体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前期公司因前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正常交付结算,2020 年 12 月末公司破产重整后,依据从客户处取得的终验报告和结算单等确认收入,并获得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认可,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二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系因在 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依据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公司进行会计差错处理。袁义祥还提出,其为会计差错形成过程的主要决策人,时任总裁曹星和时任财务总监朱厚荣仅为执行者,恳请对二人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朱厚荣还提出,公司进行收入确认方法变更系其离任后发生的事项,相关会计差错更正与其无
关,且没有新证据证明原有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求,准确、充分、谨慎地进行会计处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但公司未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客观、谨慎地进行营业收入确认,导致连续多期定期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同时,根据公司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前期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请终验或结算,导致终验报告时间明显异常,收入确认未能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事项造成的结果属于会计差错,有关责任人所称历史进行的收入确认方法具有合理性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职责。袁义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管理人员,朱厚荣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充分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审慎评估会计处理方式。
但有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在任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提出的非主要决策者等理由不构成未勤勉尽责的免责事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袁义祥、时任总裁曹星、时任财务总监朱厚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