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1-122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6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阳信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9),并于2018年1月9日、2月10日、3月8日、4月17日、5月19日、8月22日、9月22日、10月23日、11月30日、2019年1月22日、2月28日、3月23日、4月19日、5月28日、6月29日、8月2日、8月29日、9月25日、10月29日、11月26日、12月27日,2020年1月18日、2月19日、3月31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9日、11月5日、11月28日、2021年1月30日、2月26日、3月31日、4月30日、6月1日和7月1日披露了《亿阳信通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8),并于2021年7月30日、8月28日、10月8日、10月27日和11月30日披露了《亿阳信通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文内容:
“当事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B座。
邓伟,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亿阳信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邓清,女,1966年6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曲飞,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时任亿阳信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田绪文,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时任亿阳信通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当事人田绪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及2021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亿阳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
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六)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两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