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上海信
御在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破产重整期间已经依法向亿阳集团破产重整
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且已足额提存至转股平台,因此,公司认为该等
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上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信御”)、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与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386号和2238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此前,公司曾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6月收到上海信御的起诉状,并于2017年12月8日和2018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6)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此后,公司又收到上海信御的撤回起诉文件和再次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并于2019年4月25日和5月6日披露了其重新起诉事项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3和临2019-046)。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386号和2238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和10月1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69和临2020-170)。
二、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信御承担。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89号和90号《民事判决书》,现对判决书的主要结论合并公告如下: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特别说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上海信御在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破产重整期间已经依法向亿阳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且已足额提存至转股平台,因此,公司认为该等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