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中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6,32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
年3月21日止,以16,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责任险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
书,调解结果为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损益具有一定正面影
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原审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肖阳、原审第三人王首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或“本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前期进展详见公司已于2018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9)及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6号)。
二、公司上诉请求: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为:
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为“确认天水公司対于亿阳集团享有债权本金人民币1亿元”;
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确认天水公司对于亿阳集团享有债权本金1亿元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
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中关于亿阳信通的部分,改判驳回天水公司要求亿阳信通对亿阳集团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天水公司负担。
三、调解书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1191号的《民事调解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亿阳集团确认天水公司对其享有债权本金为 163,200,000 元及其利息(自
2017 年 10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止,以 163,2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律师费 2,795,207 元、诉讼保全责任险 342,018.04 元,前述全部债权已在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当中进行了提存 10 万元现金与债转股全额提存清偿。现天水公司予以受领,其中 10 万元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 10 日内亿阳集团支付给天水公司;剩余 26,566,714 股股份(按照约 10.34 元每股),亿阳集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前述股份登记在天水公司指定的鞍山市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名下。
2、亿阳信通、邓伟及肖阳对亿阳集团欠付天水公司的上述第一条所涉全部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3、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4、本协议一式七份,每方当事人执一份,交最高人民法院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各方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依法予以确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 896,84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亿阳集团负担 448,422.5 元,
由天水公司负担 453,42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96,845 元,减半收取 448,422.5
元,由亿阳集团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