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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9:*ST信通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0

600289:*ST信通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0-11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以下简称“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或“控股股东”)重整程序。

     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并且可能涉及到公司被全面要约收购。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如亿阳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其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一、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事项概述

  哈尔滨中院根据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亿阳集团的申请,于 2019年 3 月 21日裁定受理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 3 月 22 日指定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亿阳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管理人”)。亿阳集团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0 年 1月 22 日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
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哈尔滨中院于 2020 年 2月 26 日组
织了对亿阳集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

  2020年 2 月 29 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华图方案)》。

  由于原重整投资人上海华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亿阳集团债权人会议决议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变更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于
2020年 5 月 20 日对亿阳集团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上述亿阳集团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及进展公司已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因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亿阳集团变更重整草案,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亿阳集团于 2020年 5 月 22日向哈尔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哈尔滨中院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亿阳集团重整程序。

  二、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情况

  (一)裁定批准情况

  2020年 5 月 29 日,公司获知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19)黑 01破 5-4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 5 月 22 日,亿阳集团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制
定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执行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依法均表决通过,虽然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但参加表决的普通债权人 93.37%同意该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达到该表决债权总额的 55.44%,该草案符合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请求本院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亿阳集团经本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院准许亿阳集团变更重整计划草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亿阳集团制定和提交重整计划草
案,管理人通过直接送达、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公示等多种方式,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及出资人参加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草案包括的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
和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均由亿阳集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虽然普通债权组经债务人及管理人协商后仍未表决通过该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参加表决的 1236 名债权人中,1154 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参加表决人数的 93.37%,尽管该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数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但也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 55.44%,可见绝大多数普通债权认可并支持重整计划草案,这是重整计划能够执行的重要基础;该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以“现金+债转股”方式清偿,执行该重整计划草案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要高于清算状态下 6.94%的清偿率,该重整计划草案未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后的亿阳集团将进一步确立高科技发展战略,更加重视和发展核心业务 1T产业,继续发挥高科技公司的技术、市场等优勢,逐步恢复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债权人清偿利益或将因此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升。债务人亿阳集团申请本院栽定批准的《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制定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较之破产清算更体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亦体现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危困企业的价值和功能,该重整计划草案执行能够起到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债务人亿阳集团申请批准《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重要内容提示:

  1、新重整投资人向亿阳集团投资 10 亿元(其中 3 亿元现金,7 亿元资产),
另外向亿阳集团提供为期三年的借款人民币 2 亿元支持重整后企业发展,2 亿元现金的借款,仅用于亿阳集团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利率按照 LPR执行。

  2、新重整投资人于 2020 年 5月 20 日前向亿阳集团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变更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获得法院批准新重整计划三日
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人民币 9,000 万元现金;在法院裁定送达后 60 日内亿阳信通未被暂停上市的前提下,再次向亿阳集团支付人民币 1.6 亿元现金。

  3、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新重整投资人启动 7 亿元资产用于解决亿阳信通
资金被占用等问题。

  4、债务人或管理人收到 3 亿元之日起 7 日内,债务人开始办理股权变更手
续,保证新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成为重整后亿阳集团实际控制人,持有亿阳集团 51%股权的股东。

  经确认,截至本公告日,亿阳集团管理人已经收到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 5,000万元重整保证金,重整计划投资款 9,000万元已存至亿阳集团债权人主席单位阜新银行大连中山支行账户。

  三、风险提示:

  1、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亿阳集团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并且可能涉及到公司被全面要约收购。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如亿阳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其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亿阳集团变更后的重整草案的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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