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6 - 2024/8/27 2024/8/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6,8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41,6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6 - 2024/8/27 2024/8/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08元。
(3)若公司股权登记日之前被调整进入“沪股通”名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8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2827855、82828098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