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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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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4-00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计 85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前期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 61.795%)于 2024年 3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
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北京融恒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医院”)就与大恒医疗合同纠纷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7 月 1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京 0108 民初 3071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医院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71,650 元(原告融恒医院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38)。

  (三)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7 月,融恒医院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30711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3071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 8,550,000 元,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 年 10 月 9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京 01 民终 795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1,650 元,由融恒医院负担(已交纳)。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
告》(临 2022-052)。

  (四)再审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
京民申 1795 号,融恒医院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民终 7955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融恒医院认为原审法院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对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理焦点上都存在重大的错误,因此再审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 民终 7955 号民事判决书,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
告》(临 2023-003)。

  二、本次诉讼裁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5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京民申 1795 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融恒医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融恒医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决如下:驳回融恒医院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前期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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