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2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3,282,77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193,932.88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2 - 2021/7/23 2021/7/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现金红利(不扣税,0.12 元/股)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875628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