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3.0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伟 陈志斌
二零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