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2-016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 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曾为公司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3.业务规模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5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
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温秋菊,199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6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7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3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永生,2019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 3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范鹏飞,2005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家。
2.相关人员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四)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2021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6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为人民币 39 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115 万元(含税),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价
格分别较 2020 年上涨 3 万元、2 万元,同比上涨 4.11%、5.41%。
2022 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 2021 年度保持一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具体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在上述定价基础上确定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要求;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其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遵循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时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为公司规范运营提供了专业的支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说明和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