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58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 年 7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72.06 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6.4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78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7 月 13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款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 4.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3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1,372.06 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实际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1,372.06 万股
3、授予人数:183 人
4、授予价格:4.7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票数量(万股) 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1 吴希振 董事、副总经理 40 2.92% 0.07%
2 赵志军 董事 25 1.82% 0.04%
3 陈燕 董事、副总经理 40 2.92% 0.07%
4 潘滋润 董事 40 2.92% 0.07%
5 冯国鑫 董事、董事会秘书 40 2.92% 0.07%
6 武惠斌 副总经理 40 2.92% 0.07%
7 余鹏 财务总监 40 2.92% 0.07%
8 叶强 副总经理 40 2.92% 0.07%
9 李磊 副总经理 25 1.82% 0.04%
1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042.06 75.95% 1.84%
务)骨干 174 人
合计 1,372.06 100.00% 2.42%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排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6%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
除核心业务骨干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绩
80 分(含)以上 60(含)-80 分 60 分以下
效考核得分
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 80% 0%
售系数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为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依据个人业绩达成率确定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业
80%(含)及以上 60%(含)-80% 60%以下
绩达成率
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 80% 0
售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