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1-050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5 人调整为 184 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81.44 万股调整为
1,376.44 万股。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5 名调整为 184 名,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数由 1,381.44 万股调整为 1.376.44 万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于授权;本次股权激励的调整情况以及授予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及授予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