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最新监管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浦东建设独立董事相关事务的管理,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
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涉及独立董事的部分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1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 案,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 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股东提名。
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
2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 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定,可 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到或超过 30%后,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且中小股东表
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表所担任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
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数之
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对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
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
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务。
3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非独立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事总数的 1/2。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或者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4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行董事职务。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事会时生效。 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4.3.3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5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事项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