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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3-30

浦东建设: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董事会...... 20

  第一节董事...... 20

  第二节董事会...... 23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监事会...... 29

  第一节监事...... 29

  第二节监事会...... 29
第八章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 31

  第一节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31

  第二节党委的职权...... 31

  第三节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 32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通知...... 36

  第二节公告...... 37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附则...... 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7]第 058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10000100509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 号),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1000000009268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7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的通知》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8 年 6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65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
批准,公开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并于 2008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1,520 万股;公司
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总
股本变更为 49,824 万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4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于
2013 年 2 月非公开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8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9,304 万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7,025.6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Pudong Construc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 701 弄 3 号 7 楼
  邮政编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02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制组织形式,联合各方力量,吸纳各
种资金,提高资金投入和科技投入水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参与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实施“立足浦东,服务上海,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增加市场占有率;不断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努力开展多元化经营,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将公司建成规模化、高质量、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努力争取最大利益回报全体股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公路、桥梁、各类基础
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材研制及生产,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工程准备,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业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汽配、机械加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道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500 万股。公司成立时
向发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建设管理署、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东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上海同济企业发展总公司发行 14500 万股,占公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02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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