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7]第 058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10000100509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 号),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31000000009268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4]17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 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4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8 年 6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65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开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并于
2008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201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1,520 万股;
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总股本
变更为 49,824 万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4 号《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于 2013 年 2 月非公开增加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8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69,304 万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
变更为 97,025.6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Pudong Construc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 701 弄 3 号 7 楼
邮政编码: 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02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通过股份制组织形式, 联合各方力量, 吸纳各种资金, 提
高资金投入和科技投入水平,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参与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实施“立
足浦东, 服务上海, 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 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增加市场占有率; 不断
应用最新科技成果, 提高科技含量, 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努力开展多元化经营, 不断壮大公司实力, 将公司建成规模化、高质量、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 努力争取最大利益回报全体股东,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公路、桥梁、各类基础工程施工,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材研制及生产,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房
屋工程建筑,公路管理与养护,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工程准备,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业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汽配、机械加工, 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道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5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建设管理署、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上海东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上海同济企业发展总公司发行 14500 万股, 占公司成立时所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02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