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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4 沪市 浦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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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4:浦东建设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9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6-021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项目合作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275,771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分为工程建设期和运营期,工程建设期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运营期为11年,从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通车日起算。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中国长三角区域内,拓展新的综合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
局杨高路(世纪大道-浦建路)改建工程成交公告》,本公司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路(世纪大道-浦建路)改建工程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75,771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编号为“临2015-051”的临时公告。)
    近日,本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就上述工程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5,771万元,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5,432万元,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环卫局”)共同作为政府方主体与本公司签署本项目合作协议,其中浦东建交委负责本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浦东环卫局负责本项目运营监督管理。
    (二)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范围:本项目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行政中心,是杨高路商务走廊的核心路段,路线总长1.975km,采用“主辅分离”形式布置,主线隧道与地面辅路建设规模均为双向六车道。
    2、特许经营权:浦东建交委和浦东环卫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本公司作为合作方,并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道路工程、地道工程或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供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景
观工程、附属工程及其他工程[含停车场、地下空间开发])的经营权授予本公司。
未来如计划将更多公共资源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政府授权后另行协商。合作期届满后,政府方主体自动收回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乙方: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投资额:工程建设投资暂定为人民币145,893万元,前期投资为人民币79,539万元,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5,432万元。
    (二)项目回报方式:乙方主要通过捆绑地下空间利用(可利用规模为1.1万平方米)收入、运维绩效服务费及可用性付费回收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
    (三)项目付费及支付时间:
    甲方在运营期内向乙方支付总额(政府付费金额)为人民币275,771万元。
    甲方应在下列支付时间将当年的可用性付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一期支付日为运营日(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日或通车日的次日)后次年同月20日,以后年度每期支付时间为后续每年同日。日常运营养护费及大中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可用性付费及其他政府支付义务内的费用,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日(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可用性付费及其他政府支付义务内的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3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18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不存在重大影响,对项目运营期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公司主要通过可用性付费、捆绑地下空间利用收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回收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