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6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等权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应在董事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重大交易、贷款审批、 董事会有关重大交易、贷款审批、资产抵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的
的权限如下: 权限如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 1、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1、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用)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以下;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的 30%以下;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下;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30%以下; 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算。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分次进行的同类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为限。董事会审议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分次 投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 值的 10%。
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董事会审议的 (二)贷款审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单笔金额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 20%。
10%。 (三)资产抵押
(二)贷款审批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的 20%;
资产值的 20%。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
(三)资产抵押 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限。
总资产的 20%; (四)对外担保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分次进行的资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
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事项。
上述规定为限。 (五)关联交易
(四)对外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 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外担保事项。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关联人分次进行
(五)关联交易 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 过上述规定为限。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关联交 (六)财务资助
易。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标准的财务资助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关联人分次 事项。
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修订后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