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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2 沪市 南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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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2: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3-27

600282: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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