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5/12 - 2020/5/13 2020/5/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本次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结合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435,002,357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回购股份 21,980,000 股后,即以4,413,022,3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23,906,707.1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13,022,357 股×0.30 元)÷4,435,002,357 股≈0.30元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
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 元)+0]÷(1+0)=前收盘价格-0.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5/12 - 2020/5/13 2020/5/13
四、 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7072073、57072083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