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华阳新材 编号:临2022-001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 ]晋 01 民初 1174 号)。裁定书涉及
相关诉讼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
晋 01 民初 1174 号)及相关法律文书。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氯碱分公司合同纠纷,诉请太化集团和公司赔偿其损失 14275 万元,太原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1 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6 日,原告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立唐工
贸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为:一、判令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
支付立唐工贸和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损失 3439127.93 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鉴于本案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不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涉诉事项属于《太化集团与太化股份(公司原简称)关于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涉及关停业务相关资产的事项,根据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责任由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太化集团同意就相关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