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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0

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3-02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2 年 10 月 29 日临
2022-034 公告)。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苏 0105 民初 16655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 58 号幢 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 B3 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
泗阳雨润广场三期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 13.66 万平方米,后陆续签订了 8 份补充协议。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进场开工,工程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明、安全文明施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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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准予结算证明,2020 年 6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并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单,申请单载明结算申请金额为236,123,120.55 元,被告工程部、成本部以及项目总经理在申请单签字确认。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结算
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结算并
按合同将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 95%,余款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中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 1.5%,满三年后支付 1.5%,五年保修期满后 14 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因此被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 96.5%,即合计应支付 227,858,811.0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 196,731,344.84 元,尚欠 31,127,467.00 元工程款未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31,127,467.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 31,127,467.00 元为基数,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 31,127,467.00 元对其施工的泗阳雨润广场三期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结果

  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 8,604,079.06 元。

  2、原、被告协商同意前款的工程款由被告用以房抵款形式以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住宅-中高层 9 号楼-2-23A06、9 号楼-2-3006、9 号楼-2-3106、商办-裙房商业 29#楼商业-S101-S101、29#楼商业-S106-S106、29#楼商业-S107-S107、29#楼商业-S108-S108、29#楼商业-S109-S109 进行抵扣。

  3、前款房屋交易的税费由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原告就上述房屋享有一次更名权(以原告方书面提供的指定书为准),根据指定书被告与原告指定的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户手续及处理发票等事宜;被告应及时办理上述手续,若被告逾期办理上述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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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未办理房屋对应金额为基数,按 LPR 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现金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5、被告在收到原告方指定的人首付款、银行贷款等购房款,自被告将资金从监管户申请出来后 30 日内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如原告指定的人采取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被告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规定保留相应部分的保证金,待担保责任解除后被告将该笔保证金申请出来后 30 日内返还至原告。逾期支付的,被告应自逾期支付之日按照 LPR 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上述房屋如因被告已销售、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致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告同意支付等额现金,同时被告以未办理房屋对应金额为基数,按 LPR标准自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7、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履行方式以本调解协议为准。

  8、本案受理费 71,802 元,减半收取 35,901 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
承担部分已在<2022>苏 0105 民初 16658 号案件给付条款中抵扣)。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项对公司净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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