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2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材料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7,922,410.72 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雨润广场”)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通州建总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 998 号
被告一: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港路 9 号 4 号楼 5 层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 号
二、起诉方通州建总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22
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 年 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
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建被告一发包的海安雨润广场南部商业及地下室工程。
该工程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开工;2018 年 5 月 25 日竣工,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2021 年 4 月 6 日,该工程结算价款审计完成,审定额总计为 202,041,160.93 元。
2017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
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建被告一发包的海安中央广场项目 1#楼公寓楼五层
以上工程。该工程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开工,2020 年 4 月 24 日竣工,通过竣
工验收报告,2021 年 2 月 1 日,该工程结算价款审计完成,审定额为 85,040,000.00
元。
工程竣工交付后,经原告的催促,被告一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通过快递的方
式 将 上 述 工 程 的 审 计 报 告 交付原告,上述工程总计审定工程款项为
287,081,160.93 元。原告向被告一开具了全额经审定的工程款项金额发票。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实付工程款 203,892,679.40 元,另被告一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46,553,485.63 元,故被告一仍结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36,634,995.90 元未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36, 634, 995. 90 元并偿付利息
损失(以拖欠工程款 36, 634, 995. 90 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为 1,287,414.82
元,以上合计为 37,922,410.72 元;
(2)请求判决被告二对上述第 1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原告就被告一上述拖欠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2、通州建总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苏 0105 民初 11162 号,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38,000,000.00 元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22
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