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9 证券简称:重庆港 公告编号:临2024-040号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重庆港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
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 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满前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 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
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 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满前注销。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任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任期 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为党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为党 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
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 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学习宣传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研究讨论公司 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选人用人的领导,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行使职权;
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 设;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公司思想政治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
事项: 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
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
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事项; 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
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 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
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
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大事项: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
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战略的重大举措;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
制定、修改; 要改革方案;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
内部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