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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8 沪市 东方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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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7

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公告编号:2024-026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3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3        -              2024/8/14      2024/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2,451,23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2,112,087.42 元。

  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公告将 35 名激励对象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80,966
股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882,932,201 股减少至 882,451,235 股。根据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
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次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后,2023 年度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05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实际利润分配总额为 82,112,087.42 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由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临 2024-025 号公告。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3        -              2024/8/14      2024/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837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9305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83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291197/52291198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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