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 2024-018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
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之内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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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月时间的限制。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5.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 项;
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三十的事项;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6.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者为准;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供的任何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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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提供的担保;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者为准;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提供的担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