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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7 沪市 亿利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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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7:亿利洁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7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2018-052

债券代码:122143              债券简称:12亿利01

债券代码:122159              债券简称:12亿利02

债券代码:122332              债券简称:14亿利01

债券代码:136405              债券简称:14亿利0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24        -              2018/8/27      2018/8/2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38,940,1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4,336,408.9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24        -              2018/8/27      2018/8/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者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亿利生态广场10层
咨询电话:010-56632450、010-57376964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