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277 沪市 亿利洁能


首页 公告 600277:亿利洁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600277:亿利洁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9

证券代码: 600277 证券简称: 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 2017-110
债券代码: 122143 债券简称: 12 亿利 01
债券代码: 122159 债券简称: 12 亿利 02
债券代码: 122332 债券简称: 14 亿利 01
债券代码: 136405 债券简称: 14 亿利 0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4 - 2017/8/25 2017/8/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38,940,1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9,557,605.9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4 - 2017/8/25 2017/8/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 0.04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3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者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 010-56632450
联系电邮: elion600277_zqb@elion.com.cn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