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8-009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三次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74,517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8年1月3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14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2014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意见的函》(上市部函[2014]379号),对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无异议。
201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2014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授予股份已于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因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六个月卖出股票,应当延迟至2014年12月3日后授予限制性股票。2014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据此,公司向激励对象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102.3万股,授予价格为15.51元/股。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完成了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董事会授予日:2014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102.3万股
3、授予人数:3人
4、授予价格:15.51元/股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恒瑞医药A股股票。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15年 1
月14日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的1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
(三)股权激励股份授出后变动情况
1、2015年5月27日,因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15年6月,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
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
2股,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1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实施后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11,382,800股,其中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
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1,329,900股。
3、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解锁蒋素梅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4,021,160股。
4、2016年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云曙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解锁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31,960股。
5、2016年1月22日,因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3.0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6年6月,公司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
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
2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年 6月 15 日。实施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
13,623,324 股,其中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
整为1,595,880股。
7、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解锁蒋素梅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3,488,285股。
8、2016年10月27日,因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注销23.6293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16年12月7日,因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6.69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17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云曙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股
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予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8,764股。
11、2017年5月,公司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
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含税),每10股送红
股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6日。实施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
4,667,177股,其中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
为1,915,056股。
12、2017年6月29日,因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6.17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17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解锁蒋素梅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4,024,089股。 14、2017年9月22日,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注销6,795股限制性股票。
15、2018年1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云曙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
股权激励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予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4,517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解锁期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
之日起计。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应自登记之日起计。
2015年1月14日公司完成登记的102.3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为
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条规定,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为: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7.4亿元;201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2.2亿元。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经公司董事会审查,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25.9亿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10.94亿元,均高于第三次解锁条
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5.9 亿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10.64亿元和10.37亿元。所以,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三)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60分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锁的资格,激励对象各批解锁数量等于获授限制性股票基数与对应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乘积。
经董事会审查,本次解锁对象满足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均可足额解锁限制性股票。
(四)解锁比例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条规定,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
所以,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追溯调整后的已到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单位:万股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追溯调 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予限制性
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