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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

公告日期:2022-03-30

60027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 PDF查看PDF原文

          为加强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上述 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
所自其离职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董事如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有关资料依法 作出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依法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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