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3名激励对象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前因离职而未获得授予,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年12月
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8名激励对象授予1698.89万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