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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8 沪市 国电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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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8: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600268:国电南自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南京协鑫一案执行和解;(2)镇江协鑫一
案执行和解;(3)南通三建一案一审已判决,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南自”)不服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和解申请人;(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解申请人;(3)在南通三建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7,245,293.82元
及违约金;(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3)在南通三建一案中,涉案金额为材料款8,591,39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而定。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协鑫支付原告国电南自货款7,245,293.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南京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南京协鑫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驳回南京协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南京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1年8月23日,南京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南京协鑫、苏州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鑫”,与南京协鑫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代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应支付货款本金为人民币7,245,293.82元,货款利息为: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若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提前偿还货款,利息作相应核减。

    2、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申请人国电南自付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付本金-元    付利息-元    诉讼费保全费- 元

 2021/8/25    3,008,597.85    2,574,538.85  397,800.00          36,259.00

 2021/9/25    4,514,985.34    4,500,000.00    14,985.34

 2021/10/25      171,302.82      170,754.97      547.85

    小计        7,694,886.01    7,245,293.82  413,333.19          36,259.00

  3、鉴于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因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国电南自同意全部款项可以由苏州协鑫代为支付,签订《代付协议》解决,《代付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签署、生效。

  4、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每支付一笔款项,持票人应于收到款项后五日内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将(2020)苏059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案件中所涉及相应金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操作完成。

  5、申请人国电南自应于每一笔利息款项支付后五日内,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按照约定支付完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就(2021)苏0591执1820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协鑫采取的全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7、《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本案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如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未按约定付款,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国电南自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本案执行,被申请人南京协鑫仍按原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
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人国电南自支付违约金。

  8、如因申请人国电南自原因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义务,视为申请人国电南自违约,则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有权拒绝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国电南自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就违约行为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支付违约金。

  9、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同日,南京协鑫与公司就《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补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利息金额为397,800.00元,现调整为419,597.26元,调增金额21,797.26元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国电南自。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按照约定支付的2,994,136.11元。

    (二)公司与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镇江协鑫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一审判决镇江协鑫支付原告货款28,732,870.4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镇江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5642号】,驳回镇江协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镇江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8月23日,镇江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镇江协鑫、苏州协鑫(与镇江协鑫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代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应支付货款本金为28,732,870.42元,货款利息为: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
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232,87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均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若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提前偿还货款,利息作相应核减。

  2、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申请人国电南自付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付本金-元      付利息-元    诉讼费保全费-元

 2021/8/25    1,491,402.15          0        1,295,938.15    195,464.00

 2021/9/25      92,184.63          0          92,184.63

 2021/10/25    4,421,429.66    4,329,245.03    92,184.63

 2021/11/25    4,578,294.97    4,500,000.00    78,294.97

 2021/12/25    4,563,857.47    4,500,000.00    63,857.47

 2022/1/25    4,549,419.97    4,500,000.00    49,419.97

 2022/2/25    4,534,982.47    4,500,000.00    34,982.47

 2022/3/15    6,413,897.87    6,403,625.39    10,272.48

    小计      30,645,469.19  28,732,870.42  1,717,134.77

  3、鉴于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因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国电南自同意全部款项可以由苏州协鑫代为支付,签订《代付协议》解决,《代付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签署、生效。

  4、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每支付一笔款项,持票人应于收到款项后五日内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将(2020)苏0591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5642号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操作完成。

  5、申请人国电南自应于每一笔利息款项支付后五日内,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按照约定支付完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就(2021)苏0591执5001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协鑫采取的全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7、《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本案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如被申请人镇江
协鑫未按约定付款,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国电南自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本案执行,被申请人镇江协鑫仍按原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人国电南自支付违约金。

  8、如因申请人国电南自原因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义务,视为申请人国电南自违约,则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有权拒绝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国电南自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就违约行为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支付违约金。

  9、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同日,镇江协鑫与公司就《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补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利息金额为 1,295,938.15元 ,现调整为1,366,948.46元,调增金额71,010.31元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国电南自。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按照约定支付的1,366,948.46元。

    (三)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被上诉人”)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相关公告于2020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91 民初 5138 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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