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21-02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被上诉人”)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鑫”、“上诉人”)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镇江协鑫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判决镇江协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28,732,870.42元,并偿付公司逾期利息损失。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1年3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镇江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案号为(2021)苏05民终5642号,并已经移送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案件事实、请求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镇江协鑫认为,因为国家政策的改变,其经营状况遭受了重大的影响,巨额的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账,实际上产生了情势变更,这是上诉人
镇江协鑫自身无法克服的,基于此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改判,已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主文中的利息部分为上诉人镇江协鑫不承担逾期利息;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国电南自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