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4-103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杭州”)拟以自有资金向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信谊瑞爵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爵”)提供 200 万元财务资助,以支持其运营,可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首笔借款放款后的 12 个月内,借款年利率3.35%,按季度结息。瑞爵其余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向瑞爵提供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目前瑞爵经营稳定,但不排除财务资助到期后,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同时,不排除瑞爵其他股东方未能按照拟签署借款协议的约定提供借款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瑞爵为公司参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杭州公司持有其 10%的股权,其因运营需要,向股东申请总额 2,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海正杭州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使用自有资金向瑞爵提供 200 万元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首笔借款放款后的 12 个月内,借款年利率 3.35%,具体以实际签订借款合同为准。瑞爵的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
(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孙公司浙江信谊瑞爵
制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瑞爵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同时,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四)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瑞爵日常经营的进展、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瑞爵是公司的参股孙公司,公司已委派人员担任瑞爵的董事。同时,瑞爵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额度较小、期限短,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浙江信谊瑞爵制药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0DH47L
(三)成立时间:2018 年 1 月 17 日
(四)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海正路 1 号 E03 大楼
(五)法定代表人:王伟
(六)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八)经营范围: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4,500 90%
2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 500 10%
合计 5,000 100%
(十)瑞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 5,478.93 5,963.76
负债 3,095.51 3,150.41
股东权益 2,383.42 2,813.35
项目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8.09 713.47
营业成本 0.17 -
利润总额 -429.94 -486.89
净利润 -429.94 -486.89
注:以上表中 2023 年数据由瑞爵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4 年
1-6 月数据尚未经审计。
(十一)瑞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二)公司与瑞爵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瑞爵提供过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十四)瑞爵其他股东方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信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2534B
成立时间:1993 年 10 月 23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905 号
法定代表人:毛毅斌
注册资本:119,161.131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范围详见许可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药品生产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食品销售,化妆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宠物用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除正常业务合作外,上药信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长期资产、非经营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上药信谊将按照出资比例对瑞爵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
三、拟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方尚未签署财务资助合同,拟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债权人一: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
债权人二: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信谊瑞爵制药有限公司
(一)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按瑞爵提交的月度计划逐笔拨付。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上药信谊提供借款 1,800 万元,
海正杭州公司提供借款 200 万元。
(三)借款用途:流动资金。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自首笔借款放款之日起计算。
(五)借款利率:每笔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 3.35%计算,按季度结息。
(六)借款展期
瑞爵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经审查同意展期的,各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如果债权人任何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限还款。瑞爵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七)违约事件及处理
1、瑞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瑞爵违反本合同规定,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债权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债权人要求瑞爵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瑞爵逾期仍不改正;
瑞爵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接受或逃避债权人对其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瑞爵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瑞爵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
瑞爵擅自单方面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瑞爵发生其他债权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借款合同签署后,瑞爵未及时向海正杭州支付当期动力费用、场地租赁费
用及园区公共服务费用;
2、一旦发生前述 1 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瑞爵对此没有异议:
停止发放尚未支付的借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自瑞爵违约之日起,海正杭州公司有权停止为瑞爵提供园区公共服务、场地租赁服务和动力服务,海正杭州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解决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药信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瑞爵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上药信谊及/或海正杭州公司有权要求瑞爵按照未清偿借款本息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目前瑞爵生产经营正常,但不排除财务资助到期后,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同时,不排除瑞爵其他股东方未能按照拟签署借款协议的约定提供借款的风险。
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密切关注瑞爵日常经营的进展、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瑞爵是公司的参股孙公司,公司已委派人员担任瑞爵的董事。同时,瑞爵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额度较小、期限短,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瑞爵为公司参股孙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按照持股比例同其他股东方共同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其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 200 万元,为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2%。公司不存在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