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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7-25

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海正独董意见 2023-5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7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57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42.72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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