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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 沪市 海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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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60026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2022-62 号
债券代码:110813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98,657,562
股扣除截至目前已回购股份 10,621,459 股为基数,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
为 1,188,036,103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红利 166,325,054.42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21 年度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
数 1,188,036,103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88,036,103×0.14÷1,198,657,562≈0.1388 元/股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88)÷(1+0)=前收盘价格-0.138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转股价格的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本次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海正定转”的转股价格将由 12.99 元/股调整为 12.8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63 号)。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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