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独董意见 2022-1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6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87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