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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 沪市 海正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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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60026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26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HPPC Holding SARL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14号)核准,同意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7亿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0.08元,扣除本 次发行的财务顾问及承销费后,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 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连同本次发 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 工商银行台州椒    1207011129200287203      682,999,990.08

    有限公司        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287203,截至2021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陆亿捌仟贰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零角捌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重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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