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2-5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24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1 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均应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2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
3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6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
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二)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
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7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 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
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决定因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