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0-52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的目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5 元/股(含,下同)。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下同)、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下同)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用途: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授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条件。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符合《回购细则》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46)、《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8)。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由于受宏观环境和资本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目前股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当前股价已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为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及财务状况,公司将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目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以提升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成长信心,使公司投资价值得到合理回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
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05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6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0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453.42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
总股本的 3.30%。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05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726.7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
回购资金 3 亿元 回购资金 6 亿元 回购
回购用途 拟回购 占总股本 拟回购资 拟回购 占总股本 拟回购资 实施
数量(万 的比例 金总额 数量(万 的比例 金总额(亿 期限
股) (%) (亿元) 股) (%) 元)
为维护公 出 不超
司价值及 售 3,726.71 1.65 3 7,453.42 3.30 6 过 3
股东权益 个月
合计 3,726.71 1.65 3 7,453.42 3.30 6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6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8.05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
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453.42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30%。
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 7,453.42 万股计算,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转让,则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25,653.76 100 218,200.34 100
1、A股 225,653.76 100 218,200.34 100
三、股份总数 225,653.76 100 218,200.34 1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总资产为 1,264.46 亿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3.37 亿元,流动资产为 1,098.34 亿元。假设本次最高
回购资金 6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上限金
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0.47%、2.37%、0.55%,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