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 2018-55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 现持有北
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40.39%股份。为
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城建集团曾承诺, 2018 年底前解决公司与
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发公司”)的同业竞争。目前因尚不具备条件, 城建集团拟变更原承
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原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原承诺的背景及内容
在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鉴于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开发公司和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
与公司存在少量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 因开发公司和新城公司盈利
能力不够强、资产负债率偏高,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为此,
城建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新城公司,城建集团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履行
相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
底解决新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开发公司,城建集团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履行相
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
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底
解决开发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原承诺的履行情况
2014 年 4 月, 城建集团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拟
以现金方式收购新城公司全部股权。 2014 年 8 月,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新城公司的议案;2014 年 10 月,
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014 年 11
月,新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自此新城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城公司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得到解决。
对于开发公司, 城建集团继续与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在前述承诺
作出后持续将开发公司委托给公司管理,对解决开发公司与公司的同
业竞争作出有益努力。
二、 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变更履行承诺的原因
城建集团在 2014 年将新城公司注入公司,公司与新城公司的同
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 城建集团已履行所做出的部分承诺,原承诺中
关于新城公司的承诺内容已不再适用。同时, 因开发公司涉及大额未
决诉讼、人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
步理顺、开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原因,在现阶段
收购开发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和治理要求,可能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故变
更同业竞争承诺。
三、变更后的承诺
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变更后的承诺如下:
“ 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 )存在的房
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支持北京城建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在本公司对北京城建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北京城建作为旗
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持续在
房地产业务方面优先支持北京城建,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2、关于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承诺
为切实推进解决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本公
司承诺:
( 1)积极督促开发公司整改、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合规稳健经
营、梳理内部人员及组织架构、理顺外部投资关系,就所持资产和权
益与相关方积极沟通落实权属和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使开发公司尽快
具备注入北京城建的条件;
(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年内,并在开发公司符合注入北
京城建条件的情况下,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
( 3)在未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前,继续将开发公司托管给
北京城建管理;
( 4)积极支持北京城建增强盈利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使之持
续为上市公司股东带来回报;
( 5)除非由于国家政策法规限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将开
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不符合北京城建的利益最大化,否则,本公司将
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上述承诺启动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的工作,但
如果北京城建在按照本承诺启动注入工作之前已经不再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消除了同业竞争的除外。
3、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的承诺
鉴于北京城建系本公司旗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
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因此,本公司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获得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
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房地产类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既有合理商业约定的情况下将该等商业机会通知
北京城建,北京城建在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作出愿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
的肯定答复的,本公司将积极促成北京城建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本公
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新增在房地产业务方面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
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4、适用范围
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除特别说明外,将适用于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本公司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
样的标准遵守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
5、相关责任
如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公司或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
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了解了开发公司目前涉及大额未决诉讼、人
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理顺、开
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情况,认为开发公司尚不具
备注入公司的条件。
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变
更承诺。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
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
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
2、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
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