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2-008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租赁协议》及《委托生产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全面发展公司林化产业,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景谷林威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威林化”)拟同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林化”)签订《租赁协议》及《委托生产协议》,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董事,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威林化同关联方兴发林化签订了
《产品委托加工协议》。林威林化委托兴发林化加工松香、松节油产品。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已发生委托加工费用 272.10 万元。此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林威林化与兴发林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环境、
管理运营等因素影响,交易的预期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概述
1、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全面发展林化产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景谷林威林化有限公司拟同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及《委托生产协议》,租赁兴发林化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景谷县威远镇民利村东那四社的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和兴发林化合法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
于景谷林化有限公司的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租赁费用 120 万元/年,林威林化投资增添歧化松香生产设备,委托兴发林化生产松香、松节油及歧化松香产品。其中:松香、松节油生产费用:540 元/吨松脂;歧化松香生产费:800 元/吨歧化松香。
2、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威林化同关联方兴发林化签订了
《产品委托加工协议》(编号:LWLH-20200811)。林威林化委托兴发林化加工松香、松节油产品。截止到本会议审议日,已发生委托加工费用 272.10 万元。此外,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林威林化与兴发林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3、拟提请董事会在不超过 2,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子公司
林威林化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4、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上述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董事,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309578564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宇超
注册资本:58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07 月 17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07 月 17 日至 2044 年 07 月 17 日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威远镇民利村东那四社
经营范围:木竹材林产品、非木竹材林产品的采集;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黄宇超,持股 80%;普洱银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2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28,228,764.92 元,净资产为 17,878,
464.88 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30,304,686.41 元,实现净利润为 3,557,355.96
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30,109,853.11
元,净资产为 17,619,613.11 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8,190,176.09 元,实
现净利润为 2,741,148.23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公司监事黄建文先生与兴发林化的董事黄建民先生是兄弟关系;黄建民先生与兴发林化的控股股东黄宇超先生为父子关系。
2、黄建民先生为兴发林化持股 10%的前股东,2021 年 9 月 3 日其将全部持
有的兴发林化 10%的股份转让给黄宇超先生,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满 12 个月。
3、此外,兴发林化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四、《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黄宇超
承租方:景谷林威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段贵祥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甲方将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景谷县威远镇民利村东那四社的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和甲方合法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于景谷林化有限公司的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租赁给乙方。所租赁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按现状交付乙方,交付时以书面租赁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协议附件。
第二条 租赁目的
1、景谷林业立足当地丰富思茅松脂资源,林化产业发展历史悠久,是景谷
林业支柱产业之一。
2、乙方拟通过租赁标的,投资增添歧化松香生产设备,开展松香、松节油、歧化松香产品生产业务。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本协议每 3 年一签。首轮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止。自所有租赁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双方签字确认即日起视为完整移交完毕,开始计算租金。
2、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或收回租赁范围,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租赁期满乙方需要按本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续签的,甲方不得拒签,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投资歧化松香生产设备折旧资产净值为零时,甲方可以选择不再续签。
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为开展歧化松香产品生产业务购买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使用,乙方购买的歧化松香生产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歧化松香生产设备清单)所有权归属乙方,若租赁期限满后乙方选择不再续签本协议,甲方同意按设备折旧后净值价作为对价购买前述歧化松香生产设备。甲方应在乙方将租赁标的及前述歧化松香生产设备向甲方进行移交前向乙方支付购买对价。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1、本协议期限内,租赁标的的租金为固定租金,租金按 120 万元/年(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计算。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每年租金在当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甲方在乙方付款
前根据当期金额向乙方开具全额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租赁物,并保证所移交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转让、设定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形式的有损甲方所有权的其他物权或损害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
赁物转租、出借给第三人。甲方承诺,其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所有权归属于景谷林化有限公司的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的使用权,且其将前述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对外进行出租已取得了景谷林化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前述松香、松节油生产线以及配套生产线基础设施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租赁标的只能用于松香、松节油、歧化松香的生产经营,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技改升级。
(4)租赁期间,乙方在严格履行本协议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由于甲方违约和干扰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所造成损失全额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期限内,乙方享有租赁标的使用权,期间如因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乙方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全权赔偿,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
(2)租赁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的资产安全。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包括设备损毁灭失),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甲方厂内的生产用水、用电等相关费用已经包含于租金中,甲方应当按时缴费给相关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如因甲方未按时缴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进行赔偿;如遇供水、供电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计划性停水、停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全权赔偿。
(4)乙方应当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如出现逾期的,需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满或乙方选择退出时,乙方将租赁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按现
还给甲方。
(6)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租赁标的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本协议期限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甲方向乙方申请,且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使用租赁标的自行进行生产,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合理保管、使用租赁标的,并对租赁标的的损害、损毁、灭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甲方员工受伤、死亡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1、本协议双方均应谨守约定,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之间产生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2、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3、租期内甲方未按时向相关方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导致乙方停产的,甲方应当按停产时乙方已付租金总额的 20%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或拒绝续签,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包括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的,应当继续赔偿。
五、《委托生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景谷林威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段贵祥
受托方: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黄宇超
第一条 委托生产产品名称
1.1、产品:松香、松节油。
1.2、产品:歧化松香(生产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2.1、松香质量标准:GB/T8146--2003;松节油质量标准:GB/T12901--2006;歧化松香质量标准:LY/T1357--2008。
2.2、松香得品率为 75%,即 1 吨松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