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公告编号:临 2022-030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4,000 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或“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对 1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至 4 月 2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
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
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四)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五)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8,831,660 股。
(六)2020 年 4 月 30 日,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
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500,000 股。
(八)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对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07,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九)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 211 名激励对象的 3,189,414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80,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 12 名激励对象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完成登记,自
2022 年 6 月 11 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成就情况
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度 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81,648.43 万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019 年度 元,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9
第 一 个 解 每股收益不低于 0.7295 元,且上述指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37.21%,2019 年每
除限售期 标都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 股收益为 0.83 元,且上述指标都不低
业平均水平;2019 年度中高端酒店营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19 年度中高
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不低于 34%。 端酒店营业收入占酒店营业收入为
37.6%。
注:以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完成。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个人年终绩效评估 优秀(A) 合格(B) 待提高(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0% 100% 75% 0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个人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审评估,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4,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55%。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对预留授予 1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除限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