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公告编号:2019-019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4月2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91,935股,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6人调整为23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211,095股调整为9,019,160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8年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91,935股,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6人调整为23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211,095股调整为9,019,160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首旅酒店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首旅酒店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首旅酒店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